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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学技术进步法》有三大亮点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12月24日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是时隔14年后再度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科技立法发展中的又一重大里程碑,也是加快实现我国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和重要法治保障。”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具有三大亮点:实现了国家科技治理体系基本法治框架的全面升级、基本实现了支持全面创新的科技基础制度法治化、充分反映了新时代科技界和科技人员对科技法治建设的制度诉求。

“科技立法是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关键内容,科技进步法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础法律是我国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法治化的标志制度,也直接反映了我国科技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制度框架和发展思路。”肖尤丹表示。

从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来看,此次修改在维持现行法确定的法治化框架稳定的基础上,通过新增设立单独章节的方式,重点从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和科技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全面升级我国科技治理体系,并且系统增加了规制科技创新应用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安全机制。这一修改在立法层面上回应了当前科技发展产业变革的趋势需求、体现了我国科技创新发展面临重大挑战和国家科技创新格局的战略调整,并进一步从法律框架上更加清晰地界定了基础研究、区域创新、国际合作与科技安全在我国创新体系和科技治理体系中的定位。

肖尤丹表示,上述修订有利于厘清长期影响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四对关键性制度关系: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产业化在创新体系中的优位关系、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上的事权关系,本国科技创新与对外开放、国际合作的关系,以及促进科技创新与维护国家社会安全的关系。如果说2007年第一次修法,在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法治化上实现了政府与市场功能关系的再定位,本次修法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基础研究在创新体系中核心地位、央地关系重塑和国内国际并重和创新安全统筹的更大升级。这充分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家对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现代化规律认识的全面深化、对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目标路径和部署的重大进展。

肖尤丹指出,《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我国科技领域中基础性主干法律,也往往被视为我国的科技基本法。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科技领域的大量基本制度事实上都主要以科技规划、科技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存在,导致科技基本制度效力位阶低、规则稳定差、适用协调难、约束刚性弱。

“目前,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根据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要求,全面升级了科技评价法律制度。”肖尤丹说,从现行法的3条大幅增加到了9条,内容更是全面覆盖了人才、项目和机构评价,以及基础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不同评价场景,并将科技评价中应当遵循的科技创新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评估管理规律固化为立法形式,必将有力保障和充分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利益(建立满足各类优秀科学技术人员科研需要的资源配置机制和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评价机制),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科技评价观念改革。

此外,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还系统补齐了关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科研诚信、科技监督、科技伦理治理、科技安全和创新风险免责等重大科技基础制度的专门规定,全面完善了党对科技工作全面领导、国家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和地方科技事权等科技治理基础制度。

肖尤丹表示,此次修法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领域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一方面,进一步提升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加强各层次科技人才培育制度保障、提高科技人员物质精神激励,保障和维护科技人员各项权益。另一方面,也进一步规范政府科技行政管理活动,明确科技行政管理活动边界,设定科技违规行为处置的法律责任。

记者 周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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